附件: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
一、总则
(一)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
(二)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
(三)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条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惯例,依法经营、合规发展,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五)民营企业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指引,按照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与东道国(地区)有关机构、企业开展务实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二、完善经营管理体系
(六)完善境外投资管理规章制度。民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境外投资管理部门和职责,细化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境外企业设立和授权管理制度及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开展绩效管理。民营企业要坚持规模、质量和效益并重,完善境外经营评价、考核和激励办法,提高境外投资绩效水平。
(八)加强财务监督。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民营企业要加强国际化经营人才培养,选聘境内外优秀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派出人员管理制度,对派出人员出国前开展必要教育,帮助派出人员了解当地法律法规、安全环境等知识,增强派出人员遵法守法以及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十)履行国内申报程序。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须获核准;其他情形的,须申请备案。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
(十一)依规承诺对外融资。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十二)开展公平竞争。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不得串通投标,不得诋毁竞争对手,不得虚假宣传业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十三)履行合同约定。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相关方订立书面合同,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不得以欺诈手段订立虚假合同。
(十四)保证项目和产品质量。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东道国(地区)有关项目及产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控产品质量。
(十五)保护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根据东道国(地区)法律、相关条约的规定,认真开展知识的创造、运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根据境外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和保密措施。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尊重其他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依法依规获取他方技术和商标使用许可。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应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侵犯消费者隐私,不得有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行为。
(十七)依法纳税。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按照东道国(地区)法律纳税,不得偷税漏税。
(十八)维护国家利益。民营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应有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十九)避免卷入别国内政。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避免卷入当地政治、经济利益集团的纷争,不介入当地政治派别活动。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加强属地化经营。民营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派出人员,依法依规聘用东道国(地区)员工,积极为当地创造就业机会。
(二十一)尊重文化传统。民营企业派驻境外人员要努力适应东道国(地区)社会环境,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和风俗习惯。民营企业应积极开展中外文化交流,相互借鉴,增进理解。
(二十二)加强社会沟通。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要与东道国(地区)政府保持良好关系,注意加强与当地工会组织、媒体、宗教人士、族群首领、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各界的沟通与交流。
(二十三)热心公益事业。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坚持义利并重,积极参与当地教育、卫生、社区发展等公益事业,造福当地民众,树立服务社会的良好企业形象。
(二十四)推动技术进步。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加强与东道国(地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企业等的合作,共同推动我国和东道国(地区)产业技术交流。
(二十五)完善信息披露。鼓励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建立健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和绩效,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五、注重资源环境保护
(二十六)保护资源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经营方式,将资源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计划,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十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民营企业在境外项目建设前,要对拟选址建设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掌握项目所在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环境本底状况。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对其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二十八)申请环保许可。民营企业境外建设和运营的项目,要依照东道国(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项目建设相关许可。对于暂时没有环保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可借鉴国际组织或多边机构的环保标准,采取有利于东道国(地区)生态发展的环保措施。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环保评估。
(二十九)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对可能存在的环境事故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并建立与当地政府及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
(三十)开展清洁生产。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开展清洁生产,推进循环利用,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开展监测,减少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三十一)重视生态修复。对于由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根据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或者行业通行做法,做好生态修复。六、加强境外风险防控
(三十二)加强全面风险防控。民营企业要自觉维护国家经济、产业、技术安全,境外投资经营需加强与国家利益相关风险防范。同时要加强对东道国(地区)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恐怖主义、负面舆情民情、灾害疫情等信息的关注,项目启动前做好全面风险评估,投资经营活动中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东道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最大限度保护企业人员和资产安全。
(三十三)防范法律风险。鼓励民营企业选聘国内外专业的法律、评估、信用评级等相关机构,严格执行重大决策、交易的合规性审核,做好境外投资业务相关的监管规则跟踪分析和合规培训,加强与东道国(地区)监管部门沟通,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三十四)完善安全保障。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要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根据不同的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安保措施,并把安全防护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保障安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合同条款,把安全保障条款纳入项目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安保责任。
(三十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民营企业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善境外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通过定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六)安全事故处理。境外安全事故发生后,民营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并立即采取必要有效的紧急救助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妥善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和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