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么办】
陈某是某市一国企老总,因涉嫌贪污受贿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接受讯问时,陈某拒不交代自己所犯罪行,这让案件一时难以进行下去。如何才能打开僵局呢?纪委监委新人小宋十分苦恼。搭档老李凭借多年办案的直觉,提出对陈某的住所、办公室及其他相关物品进行搜查的建议,认为通过搜查能够获得有价值的线索,从而打开局面。
【“纪律君”如是说】
搜查是法律法规赋予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通过搜查措施往往能给案件调查带来有用的信息,是一座潜力巨大的“线索宝库”。如何用好这座宝库,找到有用的线索,需要调查人员在搜查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科学方法,明察秋毫、不放过一丝疑点。
面对开篇中调查陷入僵局的陈某案件,纪检工作经验丰富的老李之所以会建议使用搜查措施,是因为通过搜查获得的大量书证、物证,不仅能让调查人员对嫌疑人的工作、家庭、人际交往情况有更为直观的了解,也为调查人员按图索骥查找相关贪污、受贿问题提供了便利。
【相关案例】
2017年8月,浙江省某国企老总叶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而被杭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根据前期调查,调查组认为叶某对该国企2010年支出的一笔“业务费”有雁过拔毛的嫌疑,其行为涉嫌贪污。然而,经过数天的讯问,叶某对自己的问题仍避重就轻,讯问一时间陷入了僵局。在叶某留置当天,调查组还对其办公室和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叶某记载详细日程的工作日志、工作笔记本和手机等物品。通过对相关物品的分析,调查人员在叶某的历史行程与通讯记录中发现了问题。最终,在调查组获取的大量外围证据面前,叶某交代了其违反组织纪律、生活纪律以及涉嫌贪污、受贿等行为。
【延伸阅读】
监察体制改革后,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员的住处等其他相关场所以及物品等进行搜查,这大大提高了调查的威力和办案效率,为后续的调查提供了很大帮助。不过,由于搜查属于涉及人身权利的监察措施,因此相对于其他调查措施,监察机关对它的使用有着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定。
在实践中,调查组如果要使用搜查措施,首先要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分别由分管委员、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见并报至监委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进行搜查前应先出示搜查证,搜查证上应当写明搜查的相关信息,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属签名;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用;搜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制作搜查笔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其他见证人签字。可见,搜查的全过程都处于严格的内部和外部监督之下,能够在调查案件的同时有效地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罗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