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13日电(孝金波 钟亚楠)近日,一篇题为《11月1日国家规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部责任》的文章在网上流传,单日点击量超过10万,引起了公众关注。据了解,近期并未出台相关新法规,网传文章实是篡改抄袭4年前的一篇普法文。
网传文章中除了开头第一句提及了“2018年11月1日起,国家规定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人负责赔偿担任一切责任”外,全篇并未出现任何有关“国家规定”的详细法则,并且文章中所写的案例也并非是“同桌人负全部责任”。
经调查,该文是被反复转载了几次的“二手文章”,2014年起网上就出现了内容类似的文章。当时,文章文末还标有“转自新疆法院网”的字眼,转载了几次后就被人删除了。在2014年5月7日,新疆法院网发布过《【以案释法】劝酒出事四种情况要担责》一文。可以看出,这篇文章较大可能是新疆当地的都市报在当月发布的一篇新闻,同时也是一篇普法文章。
把最近网传的这篇《11月1日国家规定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部责任》与普法文章《【以案释法】劝酒出事四种情况要担责》对比,全文几乎一样,除了这两点:第一,最近网传的文章在开头多了一句“2018年11月1日起,国家规定同桌喝酒出事同桌人负责赔款担任一切责任”;第二,网传文章删除了原文第一段中的几个法院的名字。这就说明,4年前的一篇普法文章被人篡改抄袭了。
“国家规定11月1日起喝酒出事同桌人负全责”是假,但近几年关于聚餐饮酒后发生意外,同桌人被告上法庭的事情却是真的。
相关案例:
1.【广西一男子酒后事故身亡 同桌成被告】
2016年9月20日,广西灵川籍男子酒后驾驶二轮摩遇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临时停车,随即与半挂车右后部相撞,该男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事发当晚,该男子与朋友相约外出饮酒。酒后事故男子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便发生了交通事故。经检验,该男子血液酒精浓度为243.58mg/DL。事后,该男子家属将当晚同桌饮酒的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该案经广西灵川法院大圩法庭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共饮者,在其饮酒后应当尽到扶助、注意、提醒义务,并进行有效的照顾、护送以保证安全,但同桌饮酒人没能劝阻和制止事故男子酒后驾车,以至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对于事故男子家属的损失,酌情认定由同桌饮酒人共同承担10%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事故男子家属自行承担。
2.【浙江一男子酒精中毒死亡 同桌被告上法庭 】
2017年2月,浙江一男子小李与其同事三人共同饮酒后,酒精中毒身亡,其母将其三名同事告上法庭。温岭市法院认为,小李应当对自己过度饮酒行为而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三名被告与小李聚餐过程中,作为共同参与人负有相互提醒、劝阻及照顾等义务。三名被告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可能对身体造成的损害,其与小李仅为同事关系,在不了解小李身体状况,且小李已经出现严重醉酒状态的情况下,应及时联系小李家属或将其送医治疗,防止损害后果的出现。最后,经综合考量小李与三名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由三名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此外,法院对原告方提出的具体损失进行了核实,决定判处三名被告各赔偿原告3.6万元。
3.【聚餐猛劝酒 损人不利己】
李某邀请小刘等9人在饭店吃饭,小刘驾车前往,席间小刘等人喝了不少酒,饭后9人又前往KTV唱歌。离开KTV后,李某、沈某、王某、小刘驾车去了王某的公司。随后,小刘驾车先后送李某、沈某回家。后小刘自行驾车回家,途中与一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当场死亡。经鉴定,小刘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0.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交警认定,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密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沈某在明知小刘饮酒驾车的情况下,还放任其开车送他们回家,虽然对小刘驾车回家进行过口头上的劝阻,但并未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阻止;王某在明知小刘、李某、沈某饮酒的情况下,未尽到必要的提醒及劝阻义务,放任了三人开车离开,最终法院判决他们承担40%的民事责任。
密云法院法官提示:亲朋好友相聚难免饮酒,但饮酒过量或不当劝酒,不仅会造成自身健康损害和生命危险,也会为劝酒者惹来麻烦。《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求真”栏目提醒,聚餐时喝酒虽说是促进大家情感的一种方式,但小酌怡情,暴饮伤身,喝酒应适度,摒弃“逢宴必酒、逢酒必劝、逢劝必猛”的饮酒陋习,避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