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辩解说不在交易时间这样披露,那也是很荒谬的,因为披露信息方式是错误的。上市公司可以盘前、盘中或盘后披露,都没有问题,关键是要用正规的公告形式,在规定的场合进行披露。”宋一欣表示。
如果对比杭萧钢构泄密案,董明珠或将面临泄露内幕信息的处罚。杭萧钢构案件被誉为我国“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2007年2月12日,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将“安哥拉项目涉及300亿金额”的消息透露给其他人。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两年。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证监会认定,2月8日至2月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最终,证监会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罗高峰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2008年2月4日法院判决,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投资者若由此受损可索赔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表示,董明珠在股东大会上介绍2018年税后利润为260亿元,早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明显涉嫌违规。幸亏其言论在股票收盘后发表,而且,当晚公司发布业绩预报“紧急救场”,否则,董明珠可能面临证交所监管措施、警示函或处分,甚至被证监会处罚。
厉健进一步指出,根据《证券法》第74、75、76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应当严格守法、谨言慎行,公司税后利润260亿元在未依法披露之前当然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足以影响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
宋一欣谈到,“如果证监会对董明珠和格力电器做出处罚,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索赔。”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