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着力完善源头治理机制……日前,由辽宁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推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意见》提出,推动多元化解方式融合发展,深入整合非诉讼纠纷解决力量,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开展;各级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提档升级;推进基层组织、法律服务站、综治中心力量资源的融合。要依托综治中心、行政服务中心,开展资源力量整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孵化和培育公益性、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治理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意见》要求,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省委政法委、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法院、信访、公安、司法、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联席会议。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联席会议,并制定相关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协调联动、建立平台、督促落实等方面问题。各级政府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发挥化解行政管理相关民事纠纷和特定类型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要强化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列入财政预算;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对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加大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