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资委为确保出资企业安全开工复产,促进黑龙江省经济平稳运行,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疫情防控期间出资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明确要求。
全面落实企业防控疫情主体责任。将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作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责任人,统筹好疫情防治和开工生产的关系。在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公告要求的复工复产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有序组织复工复产工作。不仅要管好本企业,还要在本企业范围内管好协作单位、外来人员。已开工的企业要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继续正常生产,尽量减少员工聚集和流动,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按规定落实有关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政策,同时要立即组成工作专班,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各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在此期间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严格把控企业复工复产的基本条件。拟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成立和充实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制定生产厂点的复工复产方案,根据情况的变化和防疫工作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疫情防控方案,建立好防疫工作机制,开展严格的排查自查,加强人员管控,严格做好重点区域的杀菌消毒,做好各类应急和预防物资的储备。对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前的自查验收;达不到公告要求的企业,要延迟开工时间,暂缓复产。各企业要加强与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日常联系,及时按规定排查、报告相关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情况要随时报告。
紧密监督企业复工复产后续工作。各出资企业要认真组织全体员工填报《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排查情况告知书》,要求如实准确填报,以便更加准确地掌握疫情相关信息。干部职工到岗前,要严格落实测量体温、配戴口罩、杀菌消毒、分散用餐、开窗通风、应急处置、员工管理、进出登记等8条制度。(记者 孙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