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外汇局出手!违规售汇、违规付汇…… 这些行为都要被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今天(3日)通报一批典型案例,重点围绕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公布的11起案例,主要是部分银行存在违规办理贸易付汇、售汇、收汇、内保外贷等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给予涉案银行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处以罚款。
相关案件情况如下:
案例1: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未尽审核职责,违规为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197.91万元。
案例2:建设银行青岛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建设银行青岛分行未经批准,将存量境内贷款所涉债权转让至境外银行机构并收入对价款。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031.5万元。
案例3: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边境互市贸易对外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两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92.92万元和91.84万元。
案例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违规办理贸易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8年4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92万元。
案例5: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银行卡项下售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3家银行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241.08万元、183.82万元和106.18万元。
案例6: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违规办理收汇案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收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款60.3万元。
案例7: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7年1月至7月,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239.36万元。
案例8: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该行给予警告,处罚款1764万元。
案例9: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6月,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03万元。
案例10:华夏银行苏州分行违规办理结汇案
2018年4月至12月,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90.1万元。
案例11: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收结汇案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贸易收结汇业务。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该行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7.27万元。
(总台央视记者 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