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国家机关联合颁布的《公告》想要强化对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除细化法律上已有的禁令之外,重点还得放在各类救济渠道的疏通和完善上。
近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其实,在《公告》之上还有更高位阶的《居民身份证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
比照法律和《公告》的表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较之“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无疑覆盖面更广。相比起“扣押”,“不得擅自复印、扫描”与“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则更多样、具体。《公告》并非法律,不能超越现行法另立新规。不过,作为公安部等国家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在遵守法律上给予更高的要求,却是行政管理的应有之义。
对于公民来说,身份证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实名制的应用范围越广泛,身份证的使用频率就越高。如果身份证被扣押,不说寸步难行,至少乘坐飞机和高铁就会受限。回过头看法律的执行,“扣押居民身份证”在现实生活中并非鲜见。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传销团伙扣押被骗新人的常见招数,就是先扣押被害者的身份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一些信访、维稳官员也偶见通过扣押“维稳对象”身份证来控制其活动范围的举措。
这些公然的违法行为缘何屡有发生?并不是《居民身份证法》的禁止性规定不明确,公民虽然享有不被“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扣押身份证的权利,但能否实现此权利,关键还在于当公民遭到侵害时能否有效抵制,或寻求及时的救济。现实往往是,敢扣押他人身份证的多为强势群体,被害人的抵制未必奏效。对于相对弱势的被侵害者来说,畅通且及时、有效的救济渠道就显得格外重要。
因此说,公安部等国家机关联合颁布的《公告》想要强化对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除细化法律上已有的禁令之外,重点还得放在各类救济渠道的疏通和完善上。比如,当公民遭遇身份证被扣押而寻求执法人员的帮助,执法人员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出动并给予支持;再如,当公民遭遇身份证被扣押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司法人员能否基于公正审判给予被害人以充分的赔偿作为事后救济。一项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需要三令五申来强化其执行,最大的可能就是违法行为的风险太小。若救济机制和责任机制不缺位,对层层禁令的需求自然就会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