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性运转的司法程序,要有能力对发现了的错误刑事追责随时叫停、及时反省,而不是为了个别部门的面子,让“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异化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行为,几字之差,兹事体大。
幸好还有明白人。日前,四川绵阳三台县农民冯勇军被爆因给三台县百顷镇党委政府、三台县环保局送“不作为”锦旗,而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游行、示威刑拘,引发热烈讨论。8月22日,经检方认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予对其逮捕”,冯勇军获释。
被关了12天的冯勇军傍晚走出看守所,尽管可能还将面临当地警方“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新处理,可毕竟人出来了,很难说这是哪一方的作用促成了这个不算差的结果。现在回头看引发此次“送锦旗被刑拘”事件的由头———“村里百顷水库肥水养鱼污染问题多年得不到解决”,似乎也终于要解决了,三台官方回应,将对水库污染问题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启动问责程序”。
很难说这是哪一方的作用促成了这个不算差的结果。围绕此事的公共讨论,多以“送锦旗算哪门子犯罪”的视角展开,但在这一点上,从始至终三台官方与外界舆论的认知一直不那么吻合。即便到现在,事件被以相对缓和的方式处理,在“送锦旗是不是犯罪”这一问题上,分歧依然存在。按照三台警方的说法,检方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结合可能后续还要采取的变更强制措施来看,送锦旗似乎还被坚持认为是一种犯罪。当然,在当地官方话语体系中,试图被追究刑责的行为始终不是送锦旗,而是因送锦旗而导致的涉嫌非法游行、示威。
检方的不批捕决定经由警方转达,具体措辞尚不得而知。在最高检刑诉规则第143条“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情形中,有一条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刑诉法第15条则是对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列举,其一便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及的“情节显著轻微”,与三台警方所说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并不完全吻合。前者“不认为是犯罪”,与《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定义相呼应,所谓“不认为是犯罪”,按照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司法机关也不得以犯罪论处,结论只能是不构成犯罪”。而在刑诉法中,也有两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表述,对应的刑诉程序为不起诉,而非本案的不批捕。刑诉程序中的不起诉,已是“犯罪情节”,只是因为“显著轻微”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应当,这被称作酌定不起诉。
细微的法律措辞差异,对应的是不同的行为定性,检方不批捕的态度非常明确,想来不该为了照顾警方(甚至被锦旗批评的其他政府部门)情绪,而将明明“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模糊定义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就有必要追问,警方口中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到底是检方措辞失当,还是警方对自身行为的固执坚持?毕竟在当地官方口中,已经被不批捕的农民冯勇军,还有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这桩被外界认为荒诞至极的刑事案件,是否还要继续进行下去?
不批捕、不起诉直至检方对生效判决抗诉,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几个关键环节,但也正是这几个程序点,会让所谓的“兄弟单位”颜面上过不去。村民给政府部门送锦旗,遭遇到刑事追责,检方的及时喊停让人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互相监督与制约开始抱有一丝期许,这也是本轮司法改革所致力于实现的良性司法状态。良性运转的司法程序,要有能力对发现了的错误刑事追责随时叫停、及时反省,而不是为了个别部门的面子,让“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异化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行为,几字之差,兹事体大。
话说回来,锦旗想要送出去,总是得走几步的,除非是自己送给自己。正因为如此,公众在此次事件中坚持认为,诱发三台官方刑拘冲动的不是送锦旗,也不是“列队行进”送锦旗,而是锦旗的内容属于批评性质。锦旗如果是表扬性质,恐怕绕着县城走三圈,都会有警察维持秩序。谁说的锦旗就必须是褒奖,而不能以锦旗的方式表达批评?公权力如何面对批评,四川省纪委书记王雁飞日前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撰文表示,“要从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中收集问题线索”。那么究竟什么是“群众监督”,三台村民以送锦旗的方式表达对污染治理不力的批评行为,算不算一种再温和不过的群众监督?权力面对监督的态度,怎么说是一回事,真遇到了怎么做又是一回事,三台村民的这面锦旗,跟此前各地不断出现的公民给政府机关送皮球、送红薯、送《宪法》一样,是对权力到底有没有被关进笼子的一次又一次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