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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商学院:法律之外的法律!电梯吸烟案之巨婴理论解析

2017-11-08 10:4732550正洪观点

1、网友明红律师语:法律不是科学,也不是逻辑,而是一种公共政策。

2、小编将其更改为:法律不是逻辑,而是公共政策,因而法律是科学。

昨天,在小编的微信朋友圈,刷屏的是“电梯阻烟致死案”,标题大致是《劝老人别在电梯里吸烟,结果老人猝死,劝阻者被索赔40余万》。

其报道的内容为:大约半年前,37岁的医生杨某,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不要抽烟,两人发生了争执,情绪激动的老人心脏病发作离世。死者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上诉。11月1日,本案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老人家属称,此次意外,老人自身有心脏病是一个原因,但杨某的劝阻也是一个原因。

同时,小编昨天还被网友拉入一个“法律群”,讨论此案。群里的观点有正反两种:正方,支持一审判决;反方,反对一审判决。小编过去一直反对在法律适用中进行道德说教,然而这次我站在支持一审判决的立场,这让那位拉我入群的网友有些失望。

小编认为,对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讨论的价值。因为,一审适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就是拿来适用的。在此案中,被告的行为没有过错,正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典型事例。

但是,对本案件在法律适用之外的问题,则值得思考与讨论。对群友们的争论,小编认为有两个看点:第一,在非法律人层面,体现的是论辩者的角色置换心理,他们痛恨不遵守公秩序、在公共场所抽吸烟的行为;第二,在法律人层面,体现的是论辩者对公平责任原则不予接受的心态,他们认为既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小编认为,以上两种层面的认识观点,在实质内涵是一致的,是同一种思想在不同人群中的表现。小编的观点是:公平责任原则,并非行为人真的没有过错,而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但是在其他方面的则存在某种过错;如是行为人真的没有任何过错,那么他根本就不能成其为行为人,他也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因而,公平责任原则,其所归责的主体,仍然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种过错较为特殊,难以用法律上的过错来进行评判与界定。

大家都知道,民法是调整市民关系的法律。而市民关系有两大特征:第一,在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上,它遵循的原则,是要求人们像商人一样精明算计;第二,在人与人之间的接口关系上,它遵循的原则,是要求人们像绅士一样文明谦让。比如,具体到该案中的电梯吸烟与劝阻场景:劝阻他人抽烟,并引发纠纷,不管那位吸烟者的行为如何不妥当,但这位劝阻者的行为或者行为的方式,很难说符合文明礼让的绅士要求。

此案中的电梯吸烟及劝阻争执,其实就是一场典型的巨婴之间发生的互怼撕逼。第一,对劝阻者来说,吸烟者制造的烟雾,就是对劝阻者健康的损害、权利的侵犯;第二,对吸烟者来说,吸烟是其权利行驶与行为自由,劝阻者已妨碍其权利与自由。总之,双方的判断都自认是正确的,双方都认为自己就是正义的裁决者,双方都不会主动为对方让步。

因而,就此案而言,“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其情理及价值基础,或者裁判结果所起到的指引作用,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与礼让他人,即使我们有绝对正确与可靠的否定对方行为的理由,也应保持这样的尊重与礼让。第二,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认识到,当我们认为自己绝对正确的时候,对方可能也是如此认识的,此时较为明智的选择是回避争执。因而,如果我们做不到以上两点,就可能会为此付出代价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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