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创!山东:不把检察建议当回事或被起诉
10月23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规范化工作新闻发布会,就即将实施的《山东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解读。据悉,该细则是全国检察机关“首家”推出的检察建议规范化操作标准。
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继祥介绍说,《实施细则》共分为十大部分计59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明确了检察建议是在不干扰被监督单位正常执法司法活动前提下,通过纠错程序,监督被建议单位自我完善、自我纠错,绝不是包办代替、越俎代庖。
为了防止滥发问题发生,细则规定发放检察建议只能针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而明确了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和可以向执法、司法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及再审检察建议的具体情形,为实践提供了清晰准确的工作参照。
“凡发出检察建议的,一律实行案件化办理,这也意味着检察建议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办案的附属物,而是因案而出、因事而生的独立新案件。”刘继祥表示,将来,案件化发出的检察建议书不会特别多,但效果一定会令人印象深刻。
《实施细则》对检察官启动检察建议办案程序设计了会议研究、审核和决定等一套完整的过滤把关程序。“对达不到立案标准的,规定了口头纠正和发出检察官告知函两种方式,其中的告知函是我们很好的创造,是山东的发明。”刘继祥介绍。
检察建议的送达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开送达三种方式,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等案件,要求公开送达。公开送达要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在检察建议工作室、检察宣告室等检察机关专门场所进行,目前试点院就场所建设形成了三种模式。
“检察建议绝不是为了发出而发出,改变到位、收到回复,才算是做到了刚性有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才能得以体现。”刘继祥介绍,该细则规定对检察建议的采纳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问询、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跟进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员到被建议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检察机关可以向被建议单位发出书面催办函,有的甚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崔岩 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