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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23日,案外人王*风所有的苏NV806*轿车停放在沭阳县东城馥邦小区北门,被小区墙体上脱落的墙砖砸坏。苏NV806*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周*龙。苏NV806*轿车经修理厂修理,产生修复费用60000元,经被保险人周*龙申请,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车辆的维修单位宿迁文峰伟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付了修理费60000元,维修单位为此开具了维修发票。因被告管理不善,致使小区墙砖脱落砸坏保险车辆,被告应对车辆损失负责。
网络配图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23日,案外人王*风所有的苏NV806*轿车停放在沭阳县东城馥邦小区北门,被小区墙体上脱落的墙砖砸坏。苏NV806*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周*龙。该车经修理厂修理,产生修复费用60000元,经被保险人周*龙申请,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车辆的维修单位宿迁文峰伟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修理费60000元。
另查明:沭阳县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沭阳县东城馥邦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8年7月22日夜里至23日,受台风外围影响,我县出现局部暴雨天气,并伴有雷雨大风和短时强降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保单抄件、接处警证明、照片、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赔付确认书、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发票、银行电子回单、气象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案涉车辆停放在沭阳县东城馥邦小区北门处,因小区墙体上墙砖发生脱落,致案涉车辆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如下
被告沭阳县煜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6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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