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探路个人破产制度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提出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实现豁免财产目的,探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指引》明确,以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区分“老赖”和“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前者强制执行,给后者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对诚信债务人,法院可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可结合债权人会议审议意见依法决定保留债务人生活必需品,并适当给予相关费用补贴等;对债权人,法院引入更多调查手段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保护债权人正当合法利益。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创业创新热潮迭起,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创业者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
“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为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重获‘新生’。”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认为,通过个人债务清理和破产制度,可以保护破产人自由财产,对债务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
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有何意义?浙江省高院民五庭负责人鞠海亭表示,对债权人至少有3项保障。一是摸清财产底数。由于法院案多人少,财产调查未必最为详尽,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管理人,可多渠道调查债务人财产,最大可能摸清财产底数。二是债权实现确定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能明确债务人到底欠了多少债,债权人可以知晓自己能获得多少比例清偿。三是增加信任度。引入第三方是对法院的制约,有利于取得债权人对调查结果的信任。
对诚信债务人“破产保护”,对于恶意逃废债如何进一步遏止?浙江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一峰认为,打击恶意逃废债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建立财产登记和查询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完善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配套法律制度,让债务人有机会重新开始。
浙江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有序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推动配套制度完善,通过政府法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破产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