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二人之后来到万象城东南门外,在门口继续扭打,顾某琳再一次被张某华摔倒,随身手机、手提包、手表等物品撒落一地。
(六)处警民警到场后,顾某琳仍对民警谎称遭纹身男子殴打,并对民警进行拉扯,同时张某华自称记者,并不断以“桂园派出所算个*”等侮辱性语言对民警辱骂多次。
(七)民警在现场要求顾某琳、张某华出示身份证件及记者证时,遭到恶意拒绝,并对民警进行撕扯、推搡、追打,将处警民警眼镜打落、扯掉民警上衣扣子、脚踢民警裆部,民警则保持高度克制与戒备。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八)经过近半个小时的耐心劝说,民警将二人劝上警车,带回派出所调查。到派出所后,张某华将顾某琳从警车中拖出摔在地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九)顾某琳在派出所内仍坚称被纹身男子殴打,二人继续在值班室争吵扭打,张某华再一次将顾某琳摔倒在值班室的地上。考虑到张某华醉酒状态较为严重,有故意伤害他人倾向,民警将张某华带入办案区约束至酒醒。在约束张某华时,顾某琳进行阻挠、纠缠,并扭打谩骂办案民警,民警遂强制将二人控制,带进办案区采取约束保护性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
处理结果
6日早上6时许,二人酒醒后,民警核实登记二人身份信息后,让其先行离开派出所等待进一步调查。经调查,民警发现顾某琳所称并不属实,其指控纹身男子对她进行殴打及非礼的行为不存在,反而多次被张某华推倒在地,且在民警调查处理过程中,以推搡、撕扯、追打等方式阻碍民警执法。6月14日,罗湖公安分局经过详细调查取证,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张某华(男,生于1980年,安徽人)、顾某琳(女,生于1985年,辽宁人)刑事拘留。被抓获后,该二人对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警方提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